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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讲座(第4讲)——三权分置下的农地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2  点击量:

  

 

  

 

  

  201611月29日下午2点至4点,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资深律师,缅因大学法学博士李平先生做客中农大,在东校区民主楼240会议室内,李平先生围绕“三权分置下的农地产权制度”这一主题向在场师生发表演讲。

  在开场白中,李平先生表示他希望这次的讲座“是一个磋商、讨论的过程”。接下来在引言部分里,他提到了三点,一是土地产权是人与人之间在土地上形成的关系,而不是单一主体与土地的关系;二是所有权界定为可以分离、而且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不断细分的“权利束” (或称“权能束”);最后一点是因此,当不同权利主体可单独持有或共同持有权利束中某项或某些具体权利时,既没有绝对的公有制,也没有绝对的私有制,任何国家的土地所有制都是介乎于绝对公有和绝对私有之间。在强调完这三点后,李平先生就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Honeré 的所有权概念、两权分离下农地产权、三权分置下的农地产权等问题展开了讲话。

  李平先生指出,现行法律下,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指的是成员集体所有,即成员所有,而非集体所有,那么成员就可以在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起诉集体组织。集体所有权不可分割,不可确权到户到人。集体组织代表成员行使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的一般规定,由成员所有者行使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规定。对此,李平补充道:“在立法中,特殊规定高于一般性规定。”李平博士笑着感慨到:“现在的农民已经拥有了非常广泛的权利。”而这些广泛的权利就在承包经营权之中。承包经营权权利的权利主体是家庭,根据两办文件,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家庭为权利主体。

  接着,李平先生向大家介绍了Honeré的11个所有权因素,即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即权利归属)、使用管理权(即如何行使使用权)、收益权(耕作收益)、土地价值权(流转收益、抵押贷款、征地补偿)、权利延续权(如继承)、权利保障权、权利期限、无害义务、财产执行义务和回归权。

  在Honeré的11个所有权因素的基础上,李平先生做了进一步地分析。他指出,在两权分离下,集体享有使用管理权、土地价值权,权利保障权,权利期限(无期)和回归权,农户们拥有除了使用管理权和回归权外的其他9个权利。在三权分置下,与两权分离相比,集体的权利内容并没有改变,承包农户享有的权利包括土地价值权、权利延续权、权利保障权、权利期限和回归权;承包人享有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权利保障权、权利期限、无害义务、财产执行义务。李平先生认为,承包农户是否享有无期的权利期限和经营权人是否享有权利保障权还存有疑问。

  在对经营权进行一系列的分析时,李平先生根据经营权中“土地流转由合同规范”这一特点,提出了一个假设:经营权人没有权利保障权,即不被界定为物权,他们与承包农户之间的关系由签订合同形成。那么如果由于土地升值或农户返乡等问题,承包农户想要收回自己的土地,这种行为只构成了违约而非侵权,只要对经营权人进行赔偿,对此经营权人的保障系数将会降低。那么,能否给经营权赋予物权地位或物权保护?李平先生从立法意图上分析,法律确实应该向着经营权人一方倾斜,但由此也会产生其他的法律难题,比如,农户的权利可能又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综上,李平博士得出了初步结论:不是不能将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是如何解决界定物权后可能引起的负面结果。

  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重分离出来的政策目标有四个:“减少人地分离,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城镇化”、“减少土地经营,便于规模经营”和“有利于经营权人长远投入”。目前,这四个目标的实现情况不尽如人意。为此,李平先生建议“农民进城落户不收土地”或是“增强非农经济的发展”。

  在讲解的过程中,李平先生抛给了大家一个问题“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吗?” 在让大家思考了一会儿之后,他缓缓地讲到:“农民把土地‘押’给银行,但土地是不能变现的,银行只是获取收益权。从实际意义和法律关系上说,用‘抵押’这个词是不准确的,农民也不能抵押土地产权。”

  讲话结束后,大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和观点。发展管理系的周学军老师认为李平先生的讲话内容非常有意义,这些讲话是李平先生切身体验后得出来的。法律系的任大鹏教授也就“农地产权制度”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杨姝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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