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动态

【农村法制讲座】高圣平教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发布时间:2016/05/30  点击量:


  2016年5月25日14:00-16:0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高圣平教授做客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农村法制讲座,为农大法学院师生带来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为主题的演讲。
  高教授首先为同学们讲解了三权分置提出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所面临的困境。从近年来中共中央的农业政策出发,向同学们解释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在法律制度地位变化。高教授指出,“三权分置学说”在法律上可以表达为: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所有权之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设定土地经营权,即三权分置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户,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如果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该农地从事农业生产,则由农户为农地利用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两权分置的制度创新。两权分置(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的伟大创新体现了“以生存保障为基础,以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为目标”,三权分置坚持把公平放在第一,效益放在第二。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农民大量涌向城市,土地承包户不再自己经营土地的情况日益普遍。高教授指出,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经营权的调配作用,使有意愿,有能力经营土地的人能够更加快捷地获得土地经营权。同时,应该注意到,三权分置的前提是“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保持长久不变。”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的规定还是显得过短,不利于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到农村土地。因此,在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时,应当延长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高教授梳理了权利分解理论的发展脉络。高老师详细介绍了以格雷和Merrlll为代表的英美权利分解理论的核心观点,并指出了我国部分经济学者在学习英美理论时的偏颇之处。高老师同时指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仅由所有权人本人行使,也可以通过设立定期物权(长期而稳定的利用关系)和债权(租赁权、租用权)的方式由他人来行使。高教授对国内学者陈小君教授、丁文教授、蔡立东教授等对三权分置的观点进行了评述。在此基础上,高教授他自己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首先,应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让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其次,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最后,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设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在提问环节中,同学发言积极踊跃,思路清晰明确,获得了高教授的高度评价。法学系的任大鹏教授也就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性质、三十年后农业的发展方向和政府在法律制定时所应持有的立场等问题和高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讨会在激烈的思想碰撞中圆满结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