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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讲座第6讲:财产权结构与农村土地权利的分置

发布时间:2017/06/01  点击量:

2017年5月25日下午14:00-16:00,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主办的农村法治讲座第6讲在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民主楼240会议室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所的冉昊研究员给法律系师生作了主题为“财产权结构与农村土地权利的分置”的专题讲座。

冉昊研究员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其精练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类比,皆令在场听众折服。她从四个方面展开她的讲座。第一,简要介绍财产权结构。其中,大陆法系是以所有权为顶点的伞型结构,英美法系则是以完全地产权为起点的线型结构。第二,点明伞型结构下的一个核心问题——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人造鸿沟。大陆法系与中国的制度背景不同,如果将大陆法系理论直接搬至中国,将会强化国家、集体的权利,对他物权的保护则不能强于自物权。第三,从比较法视角解释地产权的产生与演化。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理论来源于工业社会,此时财富增长方式主要是交换,故注重保护动产;英美法系的地产权理论则来源于农业社会,此时财富增长方式主要是生产,故注重保护不动产。地产权以时间为第四维度,使权利能够并起与回复,避免了自物权与他物权的鸿沟。第四,结合地产权理念与所

有权结构的优势,提出“有限地产权”。在当前农村承包经营地分置上,应当落实“三权分置”,由农民主体自主设立农地经营权进行流转;设定农地经营权的合同约定中不能附解除条件,但应确立限制性约据或法定解除权。

在随后的问答环节,法律系师生就土地程序设定、罗马法永佃权与德国双重所有权的异同、土地价格平衡机制、欧美思维对中国的影响、如何在。立法中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法律术语等众多问题进行了提问与交流,讨论气氛融洽热烈,问题皆得到圆满解答。

此次讲座的顺利举办,既指出了新的土地权利结构研究方向,又为未来制定民法典、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提供了建议,富有重要意义。

主讲人冉昊,研究员,法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比较法研究室、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英美法、土地法、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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