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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王超英委员莅临我院对《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进行立法调研

发布时间:2018/11/13  点击量:

  

 

  

11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王超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二处处长庄晓泳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处长朱书龙莅临我院就《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立法调研,听取法律系师生的意见。座谈会在民主楼240会议室举行,法律系任大鹏教授主持了会议。

法律系主任杨述兴、李玉梅、徐学英、胡震、肖鹏、刘明明等老师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座谈会。与会的各位老师围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涉及的“三权”权利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应当将家庭成员全部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王超英委员与老师们深入交流,并对老师们提出的意见表示感谢。

任大鹏教授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承包经营权证书将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即使是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讲,也不利于妇女权益保护。如果没有这条规定,家庭成员的界定还相对有弹性,妇女出嫁与否不影响其家庭身份。本来家庭成员是共同共有,现在有了这条的限制,在证书上记载后,就转为了按份共有关系。此外,任大鹏教授还就受让人增设改善土地后的合理补偿问题、农村承包经营地的融资担保问题、农地流转问题以及土地经营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杨述兴副教授指出,审议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其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的是债权意思主义。但是,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流以及再次流转的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审议稿并未明确。此外,杨述兴副教授还就《草案意见》改良土壤补偿、发包方责任条款、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肖鹏副教授谈到,《土地承包法》的核心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一部法律应该逻辑自洽,但是土地承包权的权利性质尚不明确。从权利生成的逻辑出发,目前法律中存在的三类土地经营产生土地承包权都会产生障碍。通过出租方式得到的经营权在性质上是债权;通过入股方式得到的经营权在性质上是物权或者说用益物权。这样土地经营权产生了性质上的差异,它的性质是摇摆的。此外,肖鹏副教授还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承包权和经营权关系、超期合同的效力、收费的合理性以及法律衔接等问题与专家们进行了讨论。

刘明明副教授认为,法律不鼓励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弃耕抛耕是浪费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但是考虑到土地对农民的基本保障作用,可以对弃耕主体作区分处理。对于土地经营权人,发生弃耕现象,集体可以直接收回土地;如果是承包人发生弃耕,可以通过约谈警告、限期等方式处理。此外,刘明明副教授还就农民工进城后承包地处理、承包权人利益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保障、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以及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利益关系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徐学英副教授指出,土地管理法里面没有依法占用,在《土地承包法》中占有也不宜与征收征用相提并论。胡震副教授就审议稿的部分文字表述发表了意见。李玉梅副教授就休耕政策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土地污染问题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衔接以及重大问题的法律位阶提出了建议。

王超英委员回应道,土地承包法的政策性特点十分明显,对立法技术要求高。农村情况复杂,一部法律任重道远。法律的适用要考虑到具体实践层面,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承包经营法》的任务和预期就是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与长久不变,承包人的保护和新兴主体的保护。感谢各位提出了中肯的意见,研究法律问题,我们既要有家国情怀,保持理想主义,同时也要脚踏实地,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的农业农村法律问题。

 【撰稿/邓萍  摄影/刘伟  责任编辑/邵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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