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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讲堂”系列讲座之十四】石新中:中国信用立法的理念及体系

发布时间:2018/11/13  点击量:

11月7日,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石新中教授做客“法学大讲堂”,为同学们带来了以“中国信用立法的理念及体系”为题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法律系系主任杨述兴副教授主持。法律系师生100余人参加了讲座。

石教授指出,正如《民法总则》为市场经济的运转提供了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促进了我国法治民主化、现代化进程一样,针对各领域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通过信用立法可以弥补《民法总则》、《刑法》等的不足。强化信用信息传递机制这个要害,对中国未来社会诚信建设,对整个未来中国市场交易效率的提高、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关系的建立等都有非常重大深远的影响。

 石教授认为,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两个根源,一是立法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过专门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有关于信用、欺诈等条文及处罚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处罚条款弹性太大,有漏洞,信用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稳私间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二是缺乏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传输必须有一定的渠道,不同于西方较为完备的规范制度,从信息产品供求到信息中介机构,我国当前的信息通道偏少,传输效率及质量都偏低。

针对存在的诸多问题,石教授提出了应在中国信用立法中建立以下几个机制: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奖惩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石教授指出,同样是作为一种社会机制,这对于规范我国的市场,建立一个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从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加快社会资本得以形成,直接地促进市场经济走向成熟,扩大市场规模有着重要作用。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中,有同学提出:暴利的诱惑和社会权力的不平等是导致诚信缺失现象的重要因素。那么在这两者没有被有效抑制的情况下信用立法会不会难以真正有效实行?甚至造成新的信用评估、信用信息、信用市场的不平等、暴利和新的信用欺骗?

石教授的回答包括几个方面,一方面是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维权以及消费选择、消费评价将对失信商家进行信用奖惩,另一方面主要针对中国体制的一些现状,并设想了信用立法后信用中间机构将对政府、司法等机构形成制约,从而逐步调整社会平衡,加强失信惩戒。

正如石教授所言,“因为信用,所以简单;因为简单,所以快乐。”铲除“无关己事,高高挂起”的劣根性,信用立法必当先行!

讲座结束后,石教授与参与讲座的法律系老师和部分学生合影留念。

 【图文供稿/凌苏婷 杨绚 邓浩天  责任编辑/王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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