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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讲座第16讲:三权分置思路下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8/12/27  点击量:

12月26日晚,由我院法律系主办的农村法治讲座第16讲在东区主楼506会议室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发展教研室的仝志辉教授为法律系师生做了以“三权分置思路下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为主题的讲座。讲座由法律系系主任杨述兴副教授主持,法律系肖鹏老师及2018级研究生参加。

本次讲座仝志辉教授主要围绕农村改革以来集体村社制度的变化与乡村治理问题的产生、三权分置思路下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仝教授讲到,集体村社制度是建国以来新的基层社会的组织方式,集体经济是其存在方式;其组织方式对于村级治理的权力产生、事务设置、权力监督、干群关系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家庭承包制改革以来,村集体制度瓦解使治理问题丛生,如双层经营名存实亡,乡村治理缺乏内生经济资源,农村精英外流,农村党政治理缺乏精英人才等。仝教授以贵州六盘水、四川崇州和成都温江区为例介绍了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做法。三地集体股份制改革的共同特征是集体资源资产的所有权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使所有权的权能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有了明确的内容。在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方面,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利于增加治理资源、培厚多元治理主体、使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决策受到章程规定的程序约束以及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机制的完善与融合。

在交流环节,2018级经济法学研究生薛彦兵同学就集体股份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向仝教授提问。仝教授回应道:“性质上,公司是资合,股份合作社是人合;决策方式上,公司以资本多数决定,股份合作社以人数多数决定;目的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股份合作社以合作社有序发展、成员福利实现为发展目标”。随后,肖鹏老师就农业专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与仝教授进行探讨。

讲座结束后,现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仝志辉教授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及其对乡村治理影响的讲解理论性强、专业度高、内容丰富而详实,激发了同学们的思考,令人获益良多。

 

【撰稿/邓萍 摄影/刘罗娜 刘雨璇 责任编辑/王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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