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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讲座第17讲:对《土地管理法》最新修法的民法思考

发布时间:2019/01/14  点击量:

1月13日下午,由我院法律系主办的“农村法治讲座”第17讲在民主楼240会议室举行。来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的陈小君教授为法律系师生作了“对《土地管理法》最新修法的民法思考”主题讲座。法律系系主任杨述兴副教授主持讲座,李玉梅、胡震、肖鹏、朱智毅等老师和2018级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陈教授主要围绕《土地管理法》修法的时机选择,修订《土地管理法》公私法的协调、民法思想的重述及关系处理等四个方面进行讲解。

陈教授讲道,现行《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历经1988年、1998年和2004年三轮修法;修法动因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土地管控问题频繁呈现,迫切需要土地改革。近年来,中央不断推进土地法制改革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表明了《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必然性。《土地管理法》属公法性质,公法与私法相互间存在着无法隔离的联系。因此,从立法的科学要求和立法视野看,讨论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也应是民法学者的使命。修法中,物权平等一体保护应当落实;私权主体特定的利益应当关切;宅基地使用权现实关怀应当同步。修订《土地管理法》应转变土地自然资源与土地资产属性的立法认知;明定私权利对公权力合理制约法律规则;注重行政管控手段与市场调节功能的双向作用;坚守土地根本功用之主次的法制原则。

接下来的交流环节中,2018级硕士研究生陈啸林就土地经营权的出租问题向陈教授提问。陈教授回应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在理论上是没有障碍的,在实践中也是难以避免的。受让人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是物权性质的,也可以上债权性质的。受让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或者权利质押,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讲座结束后,现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陈小君教授对《土地管理法》最新修法的民法思考,立足当下,内容精彩、理论精深,既有长远视角,又有国际视野,激发了同学们的理论思考。

 

【主讲人简介】

陈小君,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司法部首届优秀教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农业部法律顾问、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等职,参与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土地管理法(修订)》等立法起草与论证,目前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委员会(中国法学会)领导小组成员和物权法编修订起草牵头人之一。

 

【撰稿/邓萍 摄影/王朝霞 责任编辑/邵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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