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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21  点击量:


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研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法律表达


肖鹏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6


【摘要】 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合理法律表达。自动续期是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在内的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自动延长。自动续期应当自承包期届满时起算,其续期期限至少30,且与前一个承包期相同。自动续期的条件主要包括农户主体资格、持续农业经营和集体土地存在等三个方面。“三权分置”下,承包期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共同期限。土地承包权自动续期是土地经营权自动续期的基础。土地经营权流转下的自动续期,取决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同时,应当明确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

【关键词】 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承包期; 自动续期;


【全文下载】 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研究_第_省略_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_的法律表达_肖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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