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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讲座第18讲】李显冬:典权在农地流转中的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19/04/23  点击量:

 

 

4月22日,由我院法律系主办的“农村法治讲座”第18讲在东区民主楼240会议室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教授应邀为法律系师生作了“典权在农地流转中的重要意义”主题讲座。讲座由法律系主任杨述兴副教授主持,法律系肖鹏、刘明明、朱智毅老师以及2018级研究生聆听了讲座。

李显冬教授对他在《法制农村》上发表的“从物权法定之缓和看典权的法学意义与价值”一文进行了讲解,他介绍了典权制度的渊源和典权的概念,提到了历史上的典权,谈到了典权和对不动产质权之间的不同。李教授指出,典权制度并不是落后的,典权是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并发挥着相当重要功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已经流传千年之久,在现阶段,应以是否为社会所需要作为判断衡量典权制度存废的根本标准。在典权制度的发展中,典权制度一直是土地商品化的产物,典权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有买卖之实,却无买卖之名”。典权的复归顺应了土地公有的要求,在土地公有的条件下,典权人可以超越社员权的限制,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民事主体。典权比其他形式的物权具有更好的地位与功能,更具有中国固有法特色,更便于农村土地流转。最后,李教授给大家讲解了物权法定之缓和理论并总结到,“习惯物权创设”是物权法定缓和的可行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我国物权法定缓和的产物,只要承认了广义的物权法概念,典权就早已被法定。典权制度制度可为我们理解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全新的视角。

在探讨交流环节,李显冬教授与大家分享了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二三事,并与法律系师生探讨了制定《民法典》的意义。李教授讲到,法学是值得一个人学习一辈子的事情,他从自己多年的法学学习中产生了感悟,他教导同学们要有终身学习的毅力和孜孜不倦的热情。李教授对我们寄予厚望,希望同学们能在法律进程中都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讲座结束后,师生们用最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李教授的感谢,李教授扎实全面的理论研究和丰富多彩的人生阅历,他的睿智与思想,都深深地吸引着我们每一个人,令大家受益匪浅、意犹未尽。

【撰稿/刘雨璇  摄影/王朝霞  责任编辑/王树远】

 

主讲人简介:

李显冬,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教授。兼任中国农业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非常任委员等职。曾参与我国破产法、矿产资源法等多项法律的起草与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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