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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讲堂”第18讲】姚辉:民事案件裁判方法漫谈

发布时间:2019/06/10  点击量:

 


6月6日下午,由我院法律系主办、法律研究协会协办的“法学大讲堂”系列讲座第18讲在东校区第三教学楼305教室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受邀为师生做了“民事审判方法谈漫谈”主题讲座。讲座由法律系系主任杨述兴副教授主持,法律系葛敏、肖鹏、刘明明、孙威等老师以及法律系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姚辉教授的讲座以对:法律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司法裁判能不能采用法律以外的评价标准?究竟能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这三个基本问题的追问开始的。姚教授以上海的首例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为例,给老师和同学们详细讲解了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姚教授指出,在这个案件中,共享单车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共享单车经营者是在公共场所投放公共物品的行为,作为共享单车的投放者,应当预见到未成年人可能接触到其投放的物品,应对禁止无行为能力人使用单车加以警示,但经营者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二是共享单车经营者的行为是营利行为,在本案中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性。姚教授还指出,本案中,导致未成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是肇事司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本案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决由共享单车经营者承担10%以内的法律责任。通过对案例分析,姚教授给大家精彩地展示了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分析思考过程和请求权基础寻找过程。姚教授还结合案例,给大家讲解了司法裁判中对过错、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交流讨论环节中,2018级本科生彭溶湖向姚教授请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姚教授回应道,“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价值判断或利益分配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涉及到交易安全和家庭和睦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考量,二者之间存在潜在冲突,我们很难说哪一种价值追求应处于更优先的顺位。在制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时,应谨慎行事,综合考虑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产生的不同利益分配格局。”对其他学生的提问,姚教授也予以了回答。



本次讲座,反响热烈,同学们表示道:“姚教授通过一个又一个精彩案例,深入浅出地为我们讲解了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姚教授的讲座,语言幽默风趣,案例深入人心,我们都被姚教授渊博的知识和诙谐的讲授方式深深折服”。

【撰稿/董一帆 摄影/孙浩钟 责任编辑/王树远】

主讲人简介

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法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曾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社会兼职主要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以及深圳、海南、宁波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7年获聘首批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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