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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讲座”第21讲】吕军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19/09/25  点击量:

 

9月20日下午,由我院法律系和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联合主办、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研究协会协办的“农村法治讲座”第21讲在北京林业大学学研中心C1133举行。河南师范大学吕军书教授为两校法律系师生作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主题讲座。讲座由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系主任魏华副教授主持,我院法律系肖鹏副教授作为评议人出席,北京林业大学李媛辉老师、李兴宇老师和两校2018、2019级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吕军书教授指出,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和有偿转让在学术论文和重要会议中屡被提及,但国内对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学界围绕农村宅基地继承的争论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他谈论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包括有利于解决现行法律内部冲突、有利于实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利于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物权平等和保护农户私有财产等几个方面。由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继承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实现农村宅基地继承仍面临着双重障碍,即法律限制和制度限制。

吕军书教授还提到了自己课题组进行的田野调查,通过对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取得方式、取得条件,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继承条件等问题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具有较为深厚的群众基础,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在农村占有相当比重,农村宅基地继承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的结论。在改革路径方面,他介绍了农村宅基地继承的四种情形并提出了遵循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原则。吕教授还对“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和“主体身份性”制度改革与完善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在评议环节,肖鹏副教授表示,听了吕教授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介绍后,获益很多,希望多和吕教授交流学习。肖鹏副教授谈到了他对宅基地制度的一些理解,包括主体的制度构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户”是不是一个概念等问题。他认为宅基地继承与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宅基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能否将宅基地转变成集体建设用地,也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在交流环节,北京林业大学的一位同学提出了“宅基地的福利性和保障性体现在哪?怎么认定“一户一宅”中的‘一户’,现在对非集体成员的继承如何处理?”的问题。吕军书教授回答道,福利性是指无偿的取得,基于身份性不需付出代价;而保障性是为了防止农民流离失所而不允许将宅基地流转和抵押。在户的认定问题上,他认为一般来说“一户”指的是一个户口本,对“户”的定义在立法上不明确,法院的判例能提供指导。我院法律系研究生徐燕同学对“突破身份限制会不会导致宅基地的福利性和保障性的降低”存在疑惑,吕教授表示,初衷和现实存在差距,从调研的情况看,存在大量的宅基地继承的事实。

讲座结束后,师生们用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吕军书教授的感谢。他将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要言不烦,高屋建瓴,他深厚的文学功底与出色的语言表达,都深深地吸引着每一位师生,令大家受益匪浅。

 

【撰稿/刘雨璇 摄影/孙浩钟  责任编辑/邵念念】

 

主讲人简介

吕军书,河南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三农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河南省新乡市科学与技术带头人,新乡市“四个一批”(理论界)人才。在CSSCI 来源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课题项目10项,出版专著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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