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法律系主办“美国若干复杂刑事案件的司法判例及裁判态度”主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3/10/15 点击量:
10月11日晚,由我院法律系主办、法律研究协会协办的“法学大讲堂”系列讲座第31讲在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第三教学楼505教室举行。美国俄勒冈大学Ofer Raban教授受邀为师生作了“美国若干复杂刑事案件的司法判例及裁判态度”的主题讲座。讲座由我院法律系瓮怡洁副教授主持,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阳教授参加讲座并全程翻译。我院法律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60多人参加了讲座。
Ofer Raban教授以性侵案件为例,展开对美国一系列复杂刑事案件的司法判例及裁判态度的讨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强奸被处以死刑是对比例原则的破坏。在这一法律背景之下,Ofer Raban教授进一步介绍了美国性侵的相关法律。美国强奸相关法律规定起源于英国法。历史上对强奸罪的界定要求:男女之间的性交(但不承认婚内强奸)、极力反抗、强迫、立即控告、强证据等要素。而目前对强奸的定义为“强迫+未经同意”,Ofer Raban教授阐述了这些要素的产生原因,并与同学们就强奸罪新旧要素的变化原因展开讨论。
Ofer Raban教授以滨夕法尼亚州的一例性侵案件为例,让大家思考在“半推半就”式的性行为中,是否有具有强制性的“强迫”行为,进而达到强奸的标准。同学们踊跃回答,各抒己见。教授由此进行延伸,介绍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中,只要一审法院的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即使判决结果和事实相反,被告人也应被判定为无罪,案件也就此终了。Ofer Raban教授介绍到,由于不同州法律不同,相似的案例,在滨夕法尼亚州与在新泽西州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其关键在于对“强迫”这一要素认定标准的差异。最后,Ofer Raban教授就“犯意”的概念和内涵与同学们进行了讨论。在美国不同级别的犯罪对应着不同层级的犯意。因为强奸罪是重罪,强奸罪对犯意的要求可以降到最低的犯意层级,却仍能以一级犯罪定罪。
在交流讨论环节,法律系的同学们向Ofer Raban教授请教了“强奸罪的具体定罪标准”“强奸罪中强制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定罪”等问题,Ofer Raban教授一一回应了问题。
同学们纷纷表示,本次讲座选取的话题具有重要研究意义,Ofer Raban教授对案例和法律原则的讲解充分详细,韩阳教授的翻译和附加解释也生动有趣。Ofer Raban教授向同学们和老师们介绍了美国性侵案件的司法判例及裁判态度,也让大家感受到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性。
【图文供稿/桂紫莹 责任编辑/王树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