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法律系主办“《民法典》中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规则的解释适用”主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3/10/16 点击量:
10月13日晚,由我院法律系主办、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研究协会、《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编辑部协办的“农村法治讲座”第31讲在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民主楼240顺利举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教授受邀作了“《民法典》中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规则的解释适用”的主题讲座。讲座由我院法律系肖鹏教授主持。我校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吴昭军副教授参加了此次讲座。我院法律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20余名参加了讲座。
高海教授以解释论的视角来阐释我国《民法典》第343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参照适用”的规定,通过规范意旨、承包经营、适用范围、参照对象和适用效果五个部分进行展开。
首先,高海教授指出国有农用地是我国农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包括农业农村部管辖的农垦系统的国有农用地,还包括华侨系统、监狱系统乃至国家林业与草原管理局等其他行政机关管理的国有农用地,但一直以来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我国《民法典》第343条的“参照适用”规定,弥补了该领域的法律漏洞且避免了法律条款重复,相对宏观的规定也为农垦改革的发展预留了变通空间。
接着,高海教授给同学们讲授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类型,包括所有权上派生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上分置的承包经营。其中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上分置的承包经营包括职工承包经营和非职工承包经营两种,职工承包经营又根据“两田制”划分为具有身份性的“基本田承包经营权”和创收性的“规模田租赁经营权”。从法政策和实践特征看,农场职工规模田租赁经营权被定性为债权,争议不大,但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尚存定性争议和适法困惑。高海教授认为长期限、可流转的“基本田承包经营”在取得方式、功能、期限等方面都与家庭承包经营类似,可参照适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规定,但已经过农垦企业化集团化改革而具有“确权确股不确地”特征的“基本田承包经营”不能再参照适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讲座第三部分,高海教授指出,《民法典》第343条的适用范围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类型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是否都可以纳入《民法典》第343条的调整范围;二是除《民法典》物权编外,《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是调整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依据。高海教授通过展示学界论争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见解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
然后,高海教授进一步给同学们讲授了《民法典》第343条参照对象的范围,既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上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也包括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其中所有权上派生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上分置的承包经营中的非职工承包经营,都应参照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而使用权上分置的承包经营中的职工承包经营应参照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上土地经营权的规定。
最后,高海教授阐释了“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参照适用”规定的适用效果,着重讲解了学界双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的争议,并指出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应在承包资格、承包主体、承包期限、产生基础、物权设立和流转权能方面参照其他规范灵活变通适用。
在交流讨论环节,肖鹏教授感谢了高海教授的精彩分享并做总结发言,高海教授也对吴昭军副教授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解答。同学们纷纷表示高老师的讲授深刻细致,令人受益匪浅。本次讲座在同学和老师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文供稿/贾可欣 责任编辑/王树远】
【主讲人简介】
高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省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带头人、龙湖学者。兼任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研究会理事、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理事。研究特长为农地法、合作社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项目1项、农业农村部农垦局委托项目5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国农村经济》等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和转摘10余次。获安徽省社会科学奖一等奖1次。独撰《农垦国有农用地物权问题研究》等专著3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