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学院管理团队建设,贯彻党政密切合作、通力合作的精神,确保信息的充分分享和完全透明,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干部任免推荐和人事变动,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三重一大”的事务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以下简称“院务会”)研究审定。
第三条 院务会成员由分党委书记、院长以及分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和院长助理共同组成。必要时还应包含学院工会主席、各系系主任和分团委书记等。根据会议内容,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院务会时间
第四条 在学期内,院务会每两周进行一次。每学期初,根据各成员教学和其他工作安排,固定半天作为院务会召开时间。
第五条 各院务会成员在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须避开院务会召开时间,若遇到无法协调的情况,须提前通知其他成员,以便及时调整开会时间。
第六条 假期或特殊情况下,如有必要,分党委书记或院长可临时召集院务会。
第三章院务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院务会议题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二)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事、学术管理等工作;
(三)年度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预算外开支等;
(四)其他学院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和决议。
第八条 对涉及学院“三重一大”问题,由院务会决定是否召开院务扩大会议或者学院教代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院务会流程
(一)各成员通报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近况;
(二)共同商议近期学院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或问题;
(三)就学院管理的各事项形成决议。
第十条 需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事项,须在提交院务会做最终决议之前提交相应的委员会审议或通过。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院务会决议事项,须明确落实负责人。负责人要适时向院务会汇报实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院务会会议决定需要公布或公示的内容,须经相关负责人审阅后发布。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不得外泄任何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 讨论事项如与院务会成员本人及其家属有关,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严格做好院务会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纪要经分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