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规范秩序,明确责任,有据可查,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印章包括学院公章、分党委公章和院领导手签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出具公文、信件、证件、证书、报表等用印事项。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照章办事,凡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人员可以拒绝用印。
第二章 学院印章使用安排
第六条 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负责东西区之间的传递。
第七条 印章办理地点和时间
(一)东区:周一、二、四、五,民主楼233室;
(二)西区:周三,中德楼105;
(三)假期中根据临时值班安排而定。
第三章 学院印章使用审批
第八条 学院印章使用实行“主管院领导审批制”。
第九条 相关业务印章办理程序
(一)为提高学院办公效率和规范性,请经办人根据所办业务类型,事先与学院主管院领导(可参照学院公布各院领导分工信息)沟通需盖章文件内容;
(二)主管领导可以通过直接审批和电子邮件审批的方式进行;
1、直接审批:主管领导直接在文件上签署意见;
2、电子邮件审批:经办人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主管领导办理审批程序(经办人须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事由,并将文件扫描件做为邮件附件);主管领导可以通过邮件直接回复意见,并抄送学院办公室(cohd@cau.edu.cn),可进行快速办理。
(三)办公室将签署意见的影印件,或者审批邮件打印件编号,存档。
第十条 不涉及学院业务的特殊文件盖章审批流程
(一)师生个人证明、说明和介绍信等文件,请携带校园卡原件直接到办公室办理盖章;
(二)涉及师生个人特殊情况说明的文件,必要时需要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印章业务;
(三)办公室将盖章后的文件和审批件,复印后,编号存档。
第十一条 合同盖章
(一)科研合同由科研院负责审核,加盖科研院合同专用章;
(二)物资采购相关的政府采购合同由国资处负责审核,加盖国资处合同专用章;
(三)其他合同盖章管理参照前述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院领导手签章
(一)院领导手签章由院领导本人授权专人保管,并注明授权范围,授权文件交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存;
(二)院长手签章原则上只用于行使“学院财务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主席)”和“学位委员会主任(主席)”职能;其他情况,在院长本人另行授权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经办人报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