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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
人文与发展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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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 05-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项收入分配的管理,开拓创收渠道,增强学院综合财力,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国农业大学非财政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中农大财字〔2009〕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收经费是指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报请相关部门立项批准收费的、利用学校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教育培训等创收收入,包括:专业学位教育收入(含MPA,农业硕士、社会工作、法律硕士等);合作办学收入;本科生双学位教育收入;留学生教育收入;各类培训班收入;电教(中心、网络、录像等)收入和各类报名费等以创收经费立项的收入等。


第二章 创收活动开展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在开展创收活动中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和学院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学院的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服务质量。一切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学校和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创收经费使用原则

  第四条 所有创收收入均须首先上缴学校,然后根据学校和学院的管理和分配比例拨付(返还)给各部门,进行使用,如不上缴收入,则视为私设“小金库”,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开展创收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任何人不得自行转让、出售、印制、购置、借用其他票据。

  第六条 分配给各部门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创收成本开支、补充本部门教学经费的不足,剩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七条 返还的创收经费,在学院层面,可用于日常管理、学院行政、教学科研、绩效津贴配套等方面。

  第八条 学院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创收经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内部抽查,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内容真实,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 创收活动和创收经费使用中涉及“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时,须报院务会审定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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