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8〕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师生、校友及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院形象、发布新闻信息、服务师生和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易信、人人、网络视频、QQ平台、网络广播、数字出版物、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院各新媒体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声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建设和管理。建立新媒体平台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对新媒体公共账号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以学院名义开设的新媒体公共账号,由学院分党委直接管理;学院各系部(中心)或个人开设的网站、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公众号由各系部(中心)或个人负责建设和管理。各系部(中心)支部书记(中心主任)为该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系部(中心)或个人必须切实加强新媒体平台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六条 以学院教职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QQ 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系部(中心)管理。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审核机制
第七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系部(中心)或个人,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有充分预判。
第八条 各单位或个人在新媒体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院内部信息(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保密机制执行。
第九条 各系部(中心)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审核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实行监控。发现平台中有违法或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并向学院分党委汇报。
第四章 申报和备案程序
第十条 各系部(中心)或个人在新媒体平台上开设公共账号,须填报《人文与发展学院新建新媒体平台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分党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设。并在创建后一周内,填写提交《人文与发展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2),向所在党支部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各系部(中心)或个人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新媒体平台,应填写《人文与发展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2),经学院分党委审核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后台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宜过多人使用。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党支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分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1. 人文与发展学院新建新媒体平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