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发展学院
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拨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学院内部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任用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系主任(副系主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系主任(副系主任),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选优配强系班子,把班子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在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中应当注重选拔优秀年轻教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系主任工作职责:组织讨论本系的重大问题,全面负责系内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师资建设、科研和学科发展、教学管理、学生培养、社会服务、国内外交流和其它日常工作;配合支部书记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副系主任(科研)工作职责:负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工作,科研管理以及科研基地建设等工作;完成学院领导和系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副系主任(教学)工作职责:负责与本科生相关的教学、实践、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宣传等工作;完成学院领导和系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
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有强烈的责任感与事业心,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系主任任职资格与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出色的科研与教学能力;
(三)具备优秀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四)能够引领本系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发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且不断创新;
(五)能够认真、及时完成学院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副系主任(科研)任职资格与要求:
(一)具有优秀的科研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沟通、组织和管理能力;
(三)能够积极认真协助系主任完成相关工作;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十条 副系主任(教学)任职资格与要求:
(一)具有优秀的教学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沟通、组织和管理能力;
(三)能够积极认真协助系主任完成相关工作;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
第十二条 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院党委组织召开全系大会,进行系主任(副系主任)换届动员和民主推荐;
(二)学院党委组织教师代表开展谈话推荐;
(三)学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在征求候选人本人同意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系主任(副系主任)每届任期为四年。其中,系主任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分届中(任期满两年)和届满(任期满四年)开展考核。考核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师生代表组成。系主任(副系主任)从德、能、勤、纪四个方面进行述职。考核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六章 支持与激励
第十五条 系班子成员纳入学院公共事务人员绩效并按规定每年核减一定的工作量。
第七章 免职与辞职
第十六条 系主任(副系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职务: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脱产学习、出国等原因离开现岗位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职务的。
第十七条 实行系主任(副系主任)辞职制度。
(一)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二)系主任(副系主任)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系主任(副系主任),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酝酿、动议、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三)不得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实行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讨论决定、任职等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在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