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系班子建设,健全各系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推进各系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院实际,人文与发展学院实行系务会制度,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内设各系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主要通过系务会进行本单位重要事项议事决策。
第三条 系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系务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研究贯彻落实学院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2. 研究本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3. 研究本系相关经费的预算、决算。
4.研究本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 研究本系人才引进、教职工聘用、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
6. 研究本系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师德师风等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置。
7. 研究本系重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论证和必要经费使用。
8. 研究拟向学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 研究其他需要系务会讨论决策的事项。
10. 通报党支部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五条 系务会成员一般包括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副系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如有必要,经向学院党委报备后可将成员范围扩大至学科负责人、系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工会小组长等。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系主任和支部书记商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系务会由系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共同召集,由系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主持。系务会召开频次一般平均每月不少于1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
第七条 系务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系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八条 会议决策事项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九条 系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及时传达到全系教师。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对学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在会议前征求本系教授或学术带头人的意见和建议;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在会议前征求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系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有必要变更或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系应指定专人做好系务会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审定。会议纪要格式参照学院统一模板;纪要内容应就每条议题逐一简要撰写会议研究情况,明确会议决定内容;涉及投票表决的,应注明投票结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归档留存,会议纪要每学期末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人文与发展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