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学院内部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系主任(副系主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系主任(副系主任),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选优配强系班子,把班子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在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中应当注重选拔优秀年轻教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系主任工作职责:组织讨论本系的重大问题,全面负责系内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师资建设、科研和学科发展、教学管理、学生培养、社会服务、国内外交流和其它日常工作;配合党支部书记共同抓好党建工作;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副系主任(科研)工作职责:直接负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工作,科研管理以及科研基地建设等工作;完成学院领导和系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副系主任(教学)工作职责:直接负责与本科生相关的教学、实践、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宣传等工作;完成学院领导和系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四)正确行使职权,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系主任任职资格与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出色的科研与教学能力;
(三)具备优秀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四)能够引领本系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发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且不断创新;
(五)能够认真、及时完成学院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岁;
(七)特殊情况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副系主任(科研)任职资格与要求:
(一)具有优秀的科研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沟通、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能够积极认真协助系主任完成相关工作;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十条 副系主任(教学)任职资格与要求:
(一)具有优秀的教学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沟通、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能够积极认真协助系主任完成相关工作;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
第十二条 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院党委组织进行系主任(副系主任)民主推荐;
(二)学院党委组织教师代表开展谈话推荐;
(三)学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在征求候选人本人同意后,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系主任(副系主任)每届任期为四年。其中,系主任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分届中(任期满两年)和届满(任期满四年)开展考核。考核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师生代表组成。系主任(副系主任)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述职。考核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六章 支持与激励
第十五条 系班子成员纳入学院公共事务人员绩效并按规定每年核减一定的工作量。
第七章 免职与辞职
第十六条 系主任(副系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职务: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四)挂职、脱产学习、出国等原因离开现岗位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职务的。
第十七条 实行系主任(副系主任)辞职制度。
(一)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二)系主任(副系主任)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系主任(副系主任),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酝酿、动议、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三)不得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实行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讨论决定、任职等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在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系主任(副系主任)选拨任用工作办法》(党发[2019]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