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12月22日,由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研究院、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农村集体经济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榆林市农业农村局承办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探索与法治保障研讨会”在陕西省榆林市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也是我院主办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跨学科交流会的第六届。
21日上午,会议举行开幕式。学会会长、原农业部总农艺师孙中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何宝玉,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司长王宾,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郑芸瑄,中共榆林市委副书记李雄斌,榆林市副市长沈效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熊春文,中共榆林市委副秘书长李亚军,榆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杰出席开幕式。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研究院的35名专家学者齐聚驼城,共同交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探索,研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法治保障,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激活乡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助力实现农村共同富裕。郑芸瑄巡视员和熊春文院长分别作了开幕式致辞,沈效功副市长致辞并介绍榆林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探索经验。
21日上午,孙中华会长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探索”为题作了主旨报告。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处长李群主持主旨报告环节。孙中华会长介绍了浙江发展强村公司及山东烟台等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实践案例,以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展开有益探索,盘活集体资产,完善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形式,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何宝玉副会长以“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坚定法律保障”为题作了主旨报告。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洪林主持主旨报告环节。何宝玉副会长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内容和制定意义。该法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更好地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王宾副司长以“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思考”题作了主旨报告。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洪林主持主旨报告环节。王宾副司长回顾了“珠江模式”和“苏南模式”在地区经济增长以及社会转型方面的实践经验,并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和管理队伍建设,巩固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地制宜发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
21日下午,会议围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探索和法治保障举办三场主题研讨。
第一场主题研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探索”,由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蔡海龙主持。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冯开文教授以“关于发展集体经济的几点思考”为题,从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地位着手,阐释了多种规模经营、建设用地经营、门店租赁、村村联合企业等实践中的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剖析了集体经济发展现存的村村联合企业乡镇经管、强化流通和农业一体化、合作社间关系等问题,内容深入浅出、引人深思。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苏保忠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中的有效参与问题:基于湖北建始县高坪镇青华社区的案例思考”为题,通过分析建始县高坪镇青花社区的探索与实践,总结了合村并组后发展集体经济面临的参与难题,以及青华社区打造社区供销社走出发展困境的成功经验,强调了农民或集体成员在集体经济治理中有效参与的重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芦千文副研究员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创新与实践问题”为题,强调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核心是党建引领,需要带头人发挥关键作用;发展强村公司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较高,若管理不当可能带来村级债务等风险;联村发展需对财务、资产规范运营,否则可能引发政府债务转移或“群腐”问题。未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创新的方向应该回归本质, 夯实集体经济的根基,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做大做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张蚌蚌副教授以“赵家峁村党建引领产权改革壮大集体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为题,从研究背景、研究区域和方法、模式内涵与具体做法三个方面对在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赵家峁村展开的调研展开分享,并进行理论分析和效果分析,提出政府因地制宜地提供政策保障、能人“回流”与“引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土地改革收益分配机制和因地制宜进行股权分配等结论建议。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陈晓未副研究员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关键问题和实践应对”为题,着重分析了合同规范性和强村公司的“三资”管理问题。部分合同租赁价格过低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合同订立不规范违反“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强村公司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主营业务无资质等问题,未来需要落实政经分开,构建监管联动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李伯尧副教授以“集体所有制下二轮土地延包的预测:基于多主体模型的分析”为题,模拟农户流转行为过程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复杂动态,提供关于土地承包政策与农户土地流转行为之间关系的理论论据,预测评估第二轮延包政策对土地流转和集中度的影响,得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持土地向少数农户集中与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平衡的结论。
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李雷老师以“浙江省集体经济发展的实践与探索”为题,分享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浙江探索和临安实践。他阐释了强化监管、发挥资源整合的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发展产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持续改革创新对于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突出强调了“人”的重要性,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大家一起干”,形成合力和梯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王瑞民副研究员以“‘集体的农民’还是‘农民的集体’——关于合作经济的若干思考”为题,用“合作经济中的自由”概念引入,深入分析行政约束下的专业合作的现实挑战,并讲解了农民合作自由的演进路线图,提出迈向“农民的集体”的美好愿景。他强调集体经济发展是合作自由前提下的优胜劣汰,自我驱动的力量来自于农业农村之内。
第二场主题研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法治保障专题研讨之一”,由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肖鹏教授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韩松教授以“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能实现”为题,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是经济主体,更是治理主体,其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夯实。他强调要充分利用好市场机制,创造更为优化的市场环境,让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仝志辉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推行后的乡村治理格局”为题,阐述了实践中基于组织性质带来的问题、基于组织承担各项职能带来的冲突问题和集体与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由此带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推行后分析乡村治理格局的新视角和新思路。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王权典教授以“守正创新:广东率先以专门立法促进引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广东省条例之精准阐释”为题,着重讲解了《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基本精神、规范要领及其实施层面的若干问题,强调了坚持守正创新理念、凸显法治的促进保障功能、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融合发展和统筹安排扶持保障措施的重要性。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洪平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适用”为题,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具体法条,讲解了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企业所有权变动问题、登记的问题和对于不完全成员权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
吉林大学法学院管洪彦教授以“贯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题,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表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直接表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治机制三个方面阐释了其对于法律内容的理解,强调当下应当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解释适用,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更加切实的法治保障。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陈雪原研究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若干问题浅析”为题,分析了城镇集体股份管理与市场经济接轨问题、乡镇集体组织形态与组织体制差异问题和集体经济发展阶段与本质属性把握问题,结构明晰的图表和深入浅出的讲解令人受益匪浅。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秦静云副研究员以“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修订的几点思考”为题,从修订必要性、修订主要思路和修订难点三方面展开讲解,并与参会专家分享了其关于“成员大会能否通过民主程序自主确认成员身份问题”、“自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标准”等问题的看法,引发了大家的深入思考。
第三场主题研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法治保障专题研讨之二”,由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杨述兴副教授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宋志红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制度”为题,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关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零散规定进行体系化整合,将其分为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初始确认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为非严格定义条款,新增取得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为动态管理规则。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资产股份的规范路径”为题,着重分析了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40、42条)和集体资产股份过渡期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5条),提出了用收益权份额替代的优选路径和集体资产股份转化为收益权份额的具体实操指南,并进行了外置路径和备选路径的延伸。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祝只舟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为主题,分别阐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土地主体制度、承包制度、经营制度、整理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充分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意义。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与科学技术学院吴昭军副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位诉讼制度的规范分析”为题,深入剖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0条的内容,重点探讨了该条款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位诉讼行使的规范,以及成员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维护成员权益中的重要角色和法律责任。
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谦副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厘定”为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进行了阐释,该法条可交叉解读出三种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类型。她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基本原则,力求实现不同法律价值的平衡。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段程旭老师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保障”为题,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与集体经济发展的不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金融保障的实现三个方面进行分享,充分体现出金融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互相影响、相辅相成作用。
会议闭幕式由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苏燕主持,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吕之望作了总结发言,对各参会专家学者表达了感谢,对会议的圆满举办表示祝贺。与会专家从各自研究领域出发,多维度、多视角开展了深入且富有成效的研讨,带来了一场视野恢弘、见解权威、主题鲜明、紧贴实际的有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见解的智慧盛宴,达成了很多具有指导性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共识。
12月22日,与会专家在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赵家峁村、金鸡滩镇白舍牛滩村和金鸡滩镇金鸡滩村三地进行实地调研。实地领略黄土丘陵沟壑区、煤矿塌陷区的差异化发展路径,深入考察一二三产融合、文旅融合、“一村一田”、庭院经济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与会专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展开了深入的沟通交流,共同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进行了细致探讨。
本次会议探索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学术成果与地方实践的融通联动,对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践探索和法治保障,达成了诸多共识和宝贵见解,推动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新模式的落地实施。
【撰稿/贾可欣 图片/会务组 贾心可 编辑/杜丽娟 审校/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