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廿学术】我院法律系主办“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法律实务”专题讲座
1月9日下午,由我院法律系主办、法律研究协会协办的“律师实务系列讲座”第32讲在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二教214进行。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传伟律师受邀为法律系师生作“股东代表诉讼法律实务”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杨述兴副教授主持,法律系60余名学生参加了讲座。

罗律师首先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作为公司法核心制度的法律意义与实践要求。他指出,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须依法向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并在30日内未获回应的情况下方可起诉,这一程序体现了公司自治优先的立法原则。2024年公司法修订新增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将前置程序扩展至全资子公司,进一步强化了集团化公司的治理监督机制。

随后,罗律师进一步分析了前置程序的豁免情形与紧急救济机制。他强调,在公司治理机构缺位、人员存在利益冲突丧失独立性,或公司机关明示或默示拒绝追责等情况下,股东可豁免履行前置程序。在紧急情形中,股东还可先行申请财产保全,于48小时内冻结相关资产,并在30日内补正程序要求,从而实现权利救济与程序正义的有效平衡。同时,股东需对已履行书面请求或情况紧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诉讼被驳回的风险。
最后,罗传伟律师将话题延伸至法律执业中的方法养成与工具运用。他指出,在AI辅助工具日益普及的背景下,法律人应始终保持主体地位,警惕虚假案例生成与知识产权争议等潜在风险,尤其在学术与法律文书撰写中禁止直接使用AI生成内容,以维护研究的原创性与严肃性。面对数字时代知识产权规则面临的颠覆性变革,罗律师鼓励同学们夯实法学基础,培养独立判断与辩证思考的能力。他强调,法律研究应超越法条机械记忆,注重结合第一感觉与多元学说,形成个人观点,以此在实务中赢得客户信任与裁判者认可。
本次讲座,同学们不仅深入理解了公司法律实务中的第三人法律问题与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也对法律职业所需的研究能力、工具使用与思维方法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为将来投身法律行业奠定了扎实基础。

【文字/张书阁 图片/李沐 编辑/杜丽娟 审核/刘明明】
【主讲人简介】
罗传伟,法学博士,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实务导师;教育部全国研究生教育评估监测专家库专家;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强国智库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先后出版《商业外观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企业融资行为规范》《商标法案例.学理精解》等著作;发表《公用企业破产问题研究》《论中国〈反垄断法〉立法的借鉴、创新与妥协》等论文。主要业务领域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知识产权、金融与类金融、投资、竞争等。曾为中国中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兵器工业集团及其子公司等提供的法律服务;曾为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屠呦呦教授进行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新药技术维权;曾代理中国工程塑料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